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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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
(2) 信誉良好,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未在失信名单中;
(3) 已注册哔哩哔哩开发者账号;
(4) 其他哔哩哔哩要求的入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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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有效期需在一个月以上;
(2) 提交哔哩哔哩提供的《入驻承诺函》,请填入必要信息并加盖开发者公章;
(3)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信息应与输入信息一致,如信息不匹配将导致 开发者账号申请被驳回;
(4)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所载信息应完整且清晰可辨(无反光、遮挡、缺边角、水印、证件套、logo等);
(5)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请务必上传彩色版,如黑白版请务必加盖彩色公章;
(6) 其他哔哩哔哩提出的入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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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用名称仅支持中文、英文及阿拉伯数字,不能使用特殊字符、生僻字;
(2) 应用名称、应用介绍等信息应简洁、准确,不存在语义不清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如信息不明确将导致关联应用申请被驳回;
(3) 应用官方链接应完整,可在浏览器中直接打开;
(4)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应具有一致性、关联性,并应与实际提供的功能一致,如信息不匹配将导致关联应用申请被驳回;
(5)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含有商业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维码、网址、邀请码、社交账号、促销、特价等;
(6)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享有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等标识,或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7)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冒用哔哩哔哩名义,或未经哔哩哔哩书面授权擅自使用、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哔哩哔哩”“bilibili”等哔哩哔哩享有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等标识;
(8) 应用图标应完整且清晰可辨(无反光、遮挡、缺边角、水印、证件套、logo等);
(9)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社区公约》及其他哔哩哔哩的审核规范,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适宜出现的内容;
(10) 其他哔哩哔哩要求的关联应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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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滥用接口能力,如擅自在关联UP主的账号内上传、发布未经授权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或以关联UP主名义对外发布评论、弹幕、私信等信息;
(2) 不得以诱导、要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与哔哩哔哩用户的关联关系;
(3) 关联UP主有权随时选择中止与开发者的关联关系或更换其他开发者,开发者不得以诱导、胁迫等方式阻止关联UP主行使其合法权益;
(4) 不得泄露关联UP主的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UID、粉丝数、主页访问情况)、稿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稿件源文件、稿件发布数量、弹幕、转评赞情况等)等任何信息,或实施其他侵犯关联UP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关联UP主要求删除用户数据的,不得拒绝或擅自保留全部或部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后的信息);
(6) 其他违反开发者与关联UP主之间就使用哔哩哔哩开放平台服务相关书面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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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诱导、要求、胁迫关联UP主或冒用关联UP主名义要求他人使用或宣传哔哩哔哩开放平台以外的平台;
(2) 未经哔哩哔哩书面许可,自行使用或推荐、介绍他人使用任何插件、外挂等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哔哩哔哩服务或系统;
(3) 不得泄露开发者在使用哔哩哔哩开放平台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与关联UP主的代理关系、开放平台数据等;
(4) 冒用哔哩哔哩名义(包括以“官方合作”、“官方认证”等暗示与哔哩哔哩存在任何关系的名义)或以任何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骗取财物、进行UP主招募、寻求商业合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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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开发者未能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3款约定提 供优质的开放平台支持服务,导致哔哩哔哩于当月收到【3】次关联UP主投诉;
(2)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经哔哩哔哩判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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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开发者未能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3款约定提供优质的开放平台支持服务,哔哩哔哩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收到【3】位关联UP主投诉;
(2)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经哔哩哔哩判断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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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第六条第1款退出且不存在违规情形的,满足准入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2) 因第六条第2款被清退且不存在违规情形的,满足准入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3) 因第六条第3款被清退的,满足准入条件后,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可独立判断是否准予重新申请入驻。
修改于 2022-06-13 02:29:07